reference to,一般译为“征引”或“提及”,用于英文协议界说部分第2条。
对法律规则(包含对相关成文法下公布的任何下位立法)的征引应被解释为对不时地经批改或从头公布的规则或许对其适用进行修订的其他规则之征引(不管是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或之后),而且应包含经从头公布的任何规则(不管是不是经修订)。
本协议中提及的法定条款,应解释为能够不时修订或再次公布或其适用能够被其他条款不时(不管是在本协议之前或之后)修正的条款,并应包含通过再次公布的任何条款(不管是不是修正)。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